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贷款人约定的付中间人利息现找不到人,担保人应履行该利息吗?
根据担保法规定,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包括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这里的债权人既是主债的债权人。这里的-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称为保证债务,也有人称保证责任。
网友咨询:
熟人两年前找我担保了20万块钱,每三个月付中间人利息见现后并接着用,利息是每三个月一扣,每次扣三万六,都是提前扣,现在当事人跑了,债主逼着我这个担保人要钱,请问我该怎么办?
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蒋辉律师解答:
1、关于担保人责任。如无特殊约定,担保人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
2、关于利息。如借条未约定利息,债务人可以此抗辩,主张自己不用偿还利息,只需偿还本金即可。
3、关于如何处理。一是担保人有义务偿还借款,偿还后可向债务人追偿;二是偿还数额,如果以前还款数额借条上有写明,可以要求偿还本金减掉已还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固定支付逾期利息。
蒋辉律师解析: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律师所创始人,国家律协会员,广东知名律师。执业十三年,办案数千件,担任政府部门顾问,有广泛人脉和强烈正义感,人称“良心律师”。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