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男方因女方不孕提出离婚,女方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失费?
张中行先生在其《流年碎影》一书中,将婚姻分为四个等级:可意,可过,可忍,不可忍。可意和不可忍极少,而最长久的婚姻都是“可过加一点点可忍”。忍不意味着一味的顺服,委曲求全,而是彼此谅解,彼此信任,相互扶持,共同成长。婚姻里,双方既是攻守同盟的战友,也是生死托付的伙伴,如果人无完人,那么忍耐彼此不尽完美的地方,就是婚姻的必修课。
网友咨询:
双方因工作两地分居,结婚两年了一直没有要上孩子,就去医院检查发现女方患有输卵管不通,多囊卵巢综合症,然后 我们两家积极治疗但效果不明显,我提出离婚,女方家却要要求我赔偿她家精神损失费,是女方自身有病又不是我造成的,况且长期两地分居夫妻一点感情没有,我提出离婚也是想让我们俩都早点解脱。要是没有她有病这事我要是提出离婚不光她不会答应,我父母也会第一时间反对的。但是她现在不能生孩子啊!我的父母也想要个孩子啊!所以我提出离婚!
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程亚兰律师解答:
女方有疾病,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司法依据,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婚姻家庭领域,对于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只有符合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
上述之一的过错行为,且该过错行为导致离婚,作为无过错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但,如果女方并非患有的是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婚前就患有精神病,婚后隐瞒的情形的,且女方并非婚姻法32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法院在女方患病这个特殊的时间节点,恐难以在首次起诉时就判决准予离婚,男方只有在收到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半年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方可实现离婚的目的。
程亚兰律师普法: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单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
3)、有赌博 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其他导致父亲感情破裂的情形
46条、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与他人同居3)、家庭暴力4)、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的
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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