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被检察院贴封条的抵押房产法院能否执行
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查封行为违法,应当立即撤销,解除错误查封,以维护检察机关刑事扣押行为的法律严肃性,进而保障刑事案件被害人——交易部的合法权益,不因国家公权力的违法干预而受到侵害。
1.国家司法机关为追查刑事犯罪需要,依照我国刑事法律相关规定,扣押涉案犯罪嫌疑人汤某、曹某的违法所得财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2.其扣押该两套房产的时间早于法院的查封行为,其扣押时间为1998年1月21日,而法院查封时间为2004年3月3日。
3.检察机关扣押行为是基于刑事诉讼工作需要,而法院查封行为是基于民事案件执行工作需要,按照“先刑后民”的处理原则,刑事扣押的效力高于民事查封的效力。
4.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明知该两套房产已被刑事扣押,而仍然予以查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规定,因而是违法和无效的。
5.法院的违法查封行为,不仅干扰了检察机关刑事扣押活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扰乱了检察机关正常的司法活动,而且还会进一步直接导致刑事案件被害人——交易部的合法权益失去法律保障。
法院认为,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该两套房产的查封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后依法对被查封的两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变价,以拍卖所得款项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同时,注意保护该两套房产实际承租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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