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公司法务 >> 企业适用股权激励的条件和时机
2018年底2019年初,开始有朋友问,我们的企业该用绩效还是该用股权激励?我们的企业是不是该用其他激励手段而不是股权激励?
这些问题是这篇文章产生的直接诱因。希望这篇文章能对读者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巩琛婕律师解析。
1.什么是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不是法律概念,它是一种协议性权利工具。百度百科定义:“股权激励主要是通过附条件给予员工部分股东权益”。
这中间分三点:第一点,附条件;第二点,对象是员工(含高管);第三点,给的是股东权益。
企业通过与员工交换股东权利带来的财富,来促使员工自身超越平均水平的努力,提高企业价值,这便是股权激励的机制
2.使用股权激励的企业配置要求
基础配置:
1)财务清晰,规范程度符合基本财务制度要求。
财务数据是说明股权价值的最主要资料,如果财务数据的清晰规范程度达不到基本要求,股权价值说不清,这种时候就算用了‘股权激励“这个名字,根子上不过是变相奖金。
2)企业一年内劳动纠纷无不合理败诉或败诉迹象。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意味着企业人事风控体系不到位,而且企业文化也没能有效防护。股权激励是跟人有关的事,人事风险不控制好,股权激励会把风险放大。比如离职程序不完备,在没有实施股权激励的时候,形成的损失一般几万块钱,但加上股权激励,这个损失可能就会放大好几倍。这种情况下需要先完善人事风险防控体系。
3)企业增值模式清晰。
股权激励是为了激发员工提升企业价值。如果企业增值的模式还没有清晰或者不再清晰,这个时候做股权激励没有方向,等于给马喊了“驾”,却没有告诉马往哪个方向跑,那搞不好一声令下,就跑散了。做股权激励前,企业增值模式必须清晰。
满足以上要求,股权激励就可以启动,这是基本要求。
高级配置:
1)内部权责有较为清晰的划分办法。
股权激励需要考核,没有权责划分办法,考核无处落地。股权激励容易变成大锅饭。
2)企业财务制度规范健全。
如果企业财务行为包含诸多违法操作,这种时候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风险大,能够使用的权利严重受限。比如逃避缴纳税款,比如公帐私用,如果有这种情况,而使用股权这个权利工具,员工有了查帐权,有纠纷的时候,有可能直接奔着刑事责任去,这个风险性质就不一样了。
这两个条件会影响股权激励的范围和效果,如果在实施前企业已经具备是最好的。如果还没有,那么在股权激励中至少要建立改善落地方案。
3.做股权激励的时机选择
企业按种子期、发展期、成熟期、衰退期四个阶段说。
发展期和成熟期是企业做股权激励比较好的时机。因为这个时候的股权价值很好体现。
种子期和衰退期,优先选择其它方式而不是股权激励。因为这个时候的股权,风险和责任较大,超出了一般“员工”的承受范围,“激励”作用非常有限,这个时候给股权容易舍权、舍利、落埋怨。
另外,企业进行战略调整、结构性变动时,最好不要同步实施股权激励。因为这些事情可能影响股权激励做出根本性的调整,届时股权激励制度势必会迟延,这中间会造成人心浮动,对企业文化会是一次考验。
股权激励在企业平稳上升期或者大幅增值(比如上市)前做,更容易产生激励效果。也可以在实施其他制度之前作为安定人心和塑造价值之用。
4.绩效还是股权激励?
这是这次问题的引子。在我们讲股权课的时候也有人提出来我们的某些方案不就是绩效。但这两者确确实实是不同的制度。
绩效通常从岗位职责出发,侧重于个人的效能指标。它强调“个人”,让人更专注于细化的既定目标,绩效的优势在于客观考评标准简单,可操作性强;但是缺乏人性关怀,难以建立员工长期的互信关系,在某些时候员工会片面追求绩效来冲自己的业绩而忽视企业的发展。这种工业式的考评机制,已经不适合新时期的企业发展了。
股权激励侧重于从公司价值增长出发,它强调“公司整体”,鼓励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目标,对应的奖励手段是分红权、限制性股权、股权等等股东有关的权利。
从适用范围上看,绩效考核本身有质量和数量两个考核纬度,其准确性要求较高,对于任务明确、流程化要素较强的企业和岗位很适用,比如工业化企业,比如生产部门。但对于管理、研发、和销售岗位,创新型企业和寻求变革的企业,绩效就没有那么好使了。原因基本上都是变数大、方向不好掌握、标准不好控制。其中销售岗看似是最好定标准的岗位,然而事实上,销售通常是整个系统工程的外化(纯销售型公司除外),如果单用销量作为评定标准,那么销售很容易就变成了替罪羊。
股权激励没有具体的岗位限制,只是看企业的价值导向。
两者在建立勾稽关系时,绩效考核通常会作为股权激励的底线指标之一,但通常不会作为唯一指标,而有意无意的都会加入企业文化和价值观的考虑。这一点在企业做人员选择和期权行权时尤为明显。
整体来说,绩效适用于细节性建设,管理性质较浓;而股权激励介于绩效和企业文化之间,软硬兼施,侧重于激发创造力和主动性,以弥补“管理”的不足。
对于还没有建立股权激励和绩效制度的企业来说,先发展哪一个取决于企业现阶段的目标是鼓励创造力和主动性,还是鼓励方向明确的建设,如果需求的是前者,那么就是股权激励,如果是后者,那么就是绩效制度优先。如果两个都需要,企业需要掂量一下自己的底子够不够同时消化两种制度,如果底子不够厚,那还是要分一下轻重缓急的。
巩琛婕律师补充:
5.为什么种子期的“互联高科企业”适合使用股权激励?其他创业企业能不能用股权激励?
互联高科创业企业使用股权激励成风,和互联网、高科企业的人员薪酬高,以及股权投资市场的投资风向有关。这些企业是过去股权投资市场普遍认可的可投资对象,这类企业的股权就有了“交换价值”。那么相应的期权就有了价值。接受期权的人往往不用付大量的钱,还不用直接承担前期企业的创业风险,后期企业上市或者被并购,能够获得的收益立刻翻N倍,这样的利益诱惑还是很大的。
所以即使接受期权会降低一部分现金收入,有一定的风险,被授予人也愿意承担。这样就让期权在这些企业里有了存在的空间。
传统企业、服务型企业等,除非开始决定筹备上市,否则一般不具备这样的股权交易机会,所以股权相应的期权,也就没有太大价值了。
客观地说,在企业自身税收风险大、抗风险能力低、企业经营尚未完全形成有限责任(比如银行融资往往要求股东连带担保)的情况下,企业的股权价值和风险相比,其实不太诱人。用“股权”对员工进行激励,很可能肉包子打狗。
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有盈利能力,那么分红权和增值收益权是更好的选择。也就是常说的虚拟股权。
如果企业在可见的未来会持续亏损(包括还没实现盈亏平衡的创业企业),那么最好是动用合伙人制度,而不是股权激励了。
6.“大材小用”对创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选择的影响
“大材小用”指的是,创业企业核心岗位人员替换的成本较高,所以应该尽量用高质量人才。
但对于前期企业来说用高额现金换取高质量人才很不划算,所以才有用期权替代一部分薪酬,以较低薪+期权形成“薪资包”的做法,企业初期使用期权式股权激励可以降低成本;员工可以增加未来增值期望。对外还能展示自身在同行业的结构先进性但正如前所述,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价值点,由此形成的“薪资包”也需要根据企业情况替换内容物,形成适合自己的“薪资包”。
7.合伙人制度与股权激励的关系
合伙人制度不属于股权激励范畴。
股权激励是一种权责利的局部分配机制,重点在于“企业运营职能的分担”,被激励的对象一般不承担项目失败的主要风险,因为所有权和风险匹配,所以也不享有所有权或所有权受限。这也是股权激励不应当用实股的原理性原因。
合伙人制度本质上是一种风险分摊机制。它的重点是“无限风险的共担”,合伙人直接承担项目失败的主要风险。
法律上的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目前大多数创业者提到合伙人时的本意,和这个规定的内涵是相通的。
合伙人制度适用于建设阶段的项目,项目规模视创业者能够承担的无限连带责任大小而定,实际并没有数额高低的限定。从目前情况来看,50万以下启动资金的项目使用最多。
衰退期的企业通常盘子较大,可以局部使用这一制度,缩小风险范围。如果合伙人承担风险能力较强,也可以全面适用.
从业经历10年。创业咨询师、企业风险管理师、有基金从业,证券从业资格。为近百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投融资,股权分配,激励,人事专项等服务。闪电孵化器、智空间、阿里巴巴、3w咖啡等西安孵化器创业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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