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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有什么风险?
网友咨询:
不给员工开离职证明对企业有什么风险?
广东兴功律师事务所董道言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可知出具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可能会给劳动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等造成阻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兴功律师事务所董道言律师解析:
离职证明仅对劳动者特定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年限进行客观描述,涉及劳动者能力、品行等主观评价并非离职证明的必填项目。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及时办理工作交接、开具离职证明、社保关系转移等事宜。
实务中很多用人单位以为员工没完成工作任务或其他原因不批准员工离职是合理的,其实这都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可能面临的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董道言律师简介
广州人,中山大学法律硕士,14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任职于大型央企法务部门,在多间金融、互联网公司担任法务负责人。现任广东兴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企业法律事务和金融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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