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经济纠纷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多久提交书面报告?
工程招投标活动涉及多部门、多专业,是规范化的活动,关系到不同层面的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在全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而招投标法制建设还没有得到高度完善的情况下,招投标活动法律关系的纠纷是常有之事。
法律咨询: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多长时间内向招标办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朱建军律师回答: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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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朱建军律师补充: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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