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刑事辩护 >> 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化妆品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网友咨询:
被告人黄某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在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未经登记注册的“丽x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生产销售“艾美立”系列化妆品,合计金额17万余元。问黄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化妆品,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杨东升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重要情形之一,即是行为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关键,在于从事该种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必须事先取得专营、专卖或者限制买卖的行政许可。
具体到本案,由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只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必须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未设定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故黄某生产销售化妆品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如果黄某未取得卫生许可,生产销售的化妆品造成人体损害或者发生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可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定罪处罚。
杨东升律师普法:
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场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杨东升律师系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遂宁市律师协会会员,遂宁日报高端访谈特邀嘉宾。杨东升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主要从事公司、合同、房地产、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法律思维非常敏锐,办案技巧运用娴熟,考虑细致、工作扎实,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发现和捕捉案件的焦点和突破口,杨东升律师先后为遂宁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遂宁市河东新区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遂宁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等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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