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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宣传媒体和代言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18年05月04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涉案广告宣称该药“吸收最好见效最快,摆脱常年服药保证不再复发”等广告用语,夸大了药品的功效,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已违反了上述两条规定,构成虚假广告。B公司作为该广告的广告主和经营者,A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C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广告,造成了消费者损害,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张先生患有冠心病,2015年3月其在A电视台影视频道看到一则由B公司生产、C代言的药物,宣称可以治疗冠心病、心绞痛等症状并保证不复发,张先生随即根据广告中的电话订购了12盒该药物,共计4776元。在服用数天无效后,张先生发现该药物的作用仅为补气养血,并无治疗冠心病的功效。后张先生得知,该药因发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曾受工商部门处罚,C在明知的情况下依然代言该药物,且A电视台在明知该药物的广告内容未得到国家药监部门审批且与该药的说明书内容严重不符的情况下依然发布。遂张先生将B公司、A电视台、C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主体承担连带责任,退还购药款并给予张先生3倍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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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兴冀律师事务所张新茹律师解析

《广告法》第4条第1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16条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涉案广告宣称该药“吸收最好见效最快,摆脱常年服药保证不再复发”等广告用语,夸大了药品的功效,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已违反了上述两条规定,构成虚假广告。B公司作为该广告的广告主和经营者,A电视台作为广告发布者,C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广告,造成了消费者损害,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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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宣传媒体的责任

广告发布者,是指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经营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在发布广告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若广告发布者违背上述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或是明显偏低的,处2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情形的,除增加罚款数额外,还可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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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姓名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该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若广告代言人存在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1)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2)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3)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4)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3. 宣传媒体和广告代言人的连带责任

《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均规定了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在一些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在除此之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中,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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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  虚假广告宣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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