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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网友咨询:
什么是“跳单”,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中介起诉委托人“跳单”承担违约责任,是常见的居间合同纠纷类型。“跳单”行为的发生通常跟交易方认为中介费过高或交易双方认为中介服务不到位有关。“跳单”行为的构成要件,即(一)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务;(二)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三)委托人绕开了中介人私自签订合同或者委托其他中介人与卖方签订合同。
常见的 “跳单”违约行为: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三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
律师补充:
中介合同中,中介的主要合同义务为信息咨询、协助看房、代理房屋交易服务等相关活动,其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在完成服务后获取同等的报酬,享有报酬请求的权利。如果委托人确实存在“跳单”行为,其在已经利用中介人服务后又规避费用支付的行为,损害了中介交易活动中的诚实守信方合法利益,已属违约,那么即使委托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仍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跳单行为本身是可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大家想节省开支可以从其它方面入手,比如跟中介谈判降低中介费或想办法谈低房屋价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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