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跳单行为
近年来房产中介机构蓬勃发展,为有买房或卖房需求的人,提供了更多的交易机会,但由于中介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的同时会收取一定的中介费用,于是便有人打起了“跳单”的主意。那么“跳单”这一行为,如何认定呢?
网友咨询:
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跳单行为?
律师解答:
“跳单”行为亦称为“跳中介”,是指买受人或出卖人已经与中介(公司)签署了预售确认书、委托求购协议或出卖协议,中介公司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提供独家资源信息并促使买卖双方见面洽谈等促进交易的义务,买卖一方或双方为了规避或减少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费的义务,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违约的关键,在于买方是否利用了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行为。
律师补充: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如果两家中介公司都提供了中介服务,那么衡量是否跳单的关键就在于中介的委托权限是否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那么在多家中介中选择中介费用较低的中介公司成交属于正常的交易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不属于跳单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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