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疫情相关 >> 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止是指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些因素导致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停止行使和履行,待中止期限届满后,又恢复到以前的正常状态。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能否以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中止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涉疫情民事案件,要准确适用不可抗力的具体规定,严格把握适用条件,由此可知,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但要谨慎适用。
劳动合同中止,意味着劳动者无须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无须支付工资、缴纳五险一金等对价,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属于中止状态。受疫情影响的民事合同主体可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但劳动合同主体则不适用。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律师补充:
现行有效“劳动合同中止”的法定事由,主要散见于地方性的劳动合同条例、规范性文件、裁审口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劳动合同暂时不能履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规定:“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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