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上市融资 >>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究竟归谁所有?
很多人在做生意的过程中,常常会碰到一种标的物,就是融资租赁标的物。对这种标的物的所有权大家总是不清楚到底归谁所有。
网友咨询: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究竟归谁所有?
律师解答: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的租赁合同,在一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以后,返还租赁物是承租人不可选择的义务,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却可对租赁物的归属有选择权,承租人可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只要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租赁物不能够买卖,租赁物就是可以买卖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终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律师补充: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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