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上市融资 >> 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那么,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有哪些?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某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蓄;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批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以上就是“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属于结果犯,即只有行为主体实施背信行为致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实施其他行为及时补救,并没有使全体财产减少,都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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