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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年01月19日 法妞问答律师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下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二)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承租人无法占有、使用租赁物,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补充: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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