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疫情相关 >> 拒绝防疫举措可能构成何种犯罪?
2020年伊始,华夏大地迎来了一场大疫。在全民参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医护人员逆行武汉,各地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稳定当地生产生活,共同抗击疫情之际,我们每个人应该做些什么?拒绝防疫举措可能构成何种犯罪呢?
可能涉嫌的具体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名。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115条规定了这两个罪名,分别指故意或过失利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具有同等危害程度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第330条规定该罪,明确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妨害公务罪。《刑法》第277条规定该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警察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规定该罪。明确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疫情期间,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此其行为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新冠疫情期间,每个公民都应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拒绝执行政府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措施,隐瞒活动轨迹、中高风险旅居史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逃避疫情防控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若在发现自身有疫情传播的重大风险时,放任疫情的传播,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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