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政策法规 >> 行政强制执行遇到的问题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在我国,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及时充分地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时候,国家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也就是我常说的,强制执行,那么,行政强制执行遇到的问题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
1、经县级政府批准,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限期拆除)并公告;
2、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3、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4、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
7、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一、强制执行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只有行政相对方负有法定义务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正常进行,才能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强迫相对方履行义务。
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
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
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二、行政强制的特点是什么?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一般说,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有时是为了预防危害社会行为产生,有时是为了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继续,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制止性。
2、行政强制措施的内容大致包括人身和财物两大类。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理决定紧密相连,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首先要进行调查研究,为此就可能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使被调查的人与财产保持于一定状态,调查才可以顺利进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也紧密相连,常常是执行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执行的准备和前奏。执行机关在进行财产方面的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防止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这就需要对被执行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和制止性,而且还具有临时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的措施而进行办理,但在办理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就需要遵守行政的条款来进行处理,不得以任何的方式伤害公民,可以用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办案,这样能确保此案件可以顺利的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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