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抵押担保 >> 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都有哪些?
如果你的某位朋友在银行贷款了,而你正好是担保人,你的朋友没有办法还清债务,这个时候法院或者是银行,就会要求你来帮助你的朋友偿还债务。那么银行贷款担保人的责任都有哪些呢?
(一)民事责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担保(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一、担保公司担保费的构成有什么?
(一)管理费用。这部分费用是担保公司的日常经营成本,包括人工工资、奖金、福利、保险、房租、水电、办公费用、差旅费等管理成本。担保公司应对每个担保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用进行精确的测算,以确定担保费的收取水平。
(二)风险准备金。担保业务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为了弥补经营担保业务可能带来的损失,担保公司应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
(三)合理的利润。担保公司如果是一个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就必须去追求利润。没有利润,谁也不会去投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也不可能做到可持续经营。
二、借款合同担保方有期限吗?
借款合同担保方的担保期限可以由债权人与保证人进行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间贷款中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有些时候债务人是提供的物保,而有些时候则是提供人保。物保就是提供担保物,而人保则是有其他第三人来对贷款提供担保。作为其中的担保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有些是承担一般担保责任,有的却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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