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那么就具体而言,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呢?
1、质权人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4、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一、权利质权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1、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动产质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一)质物的折价。质物的折价,是指由质权人依质物的价格取得质物所有权,其从所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债权。质物的折价,与质物所有权取得,并不完全相同。由质权人取得所有权,一般是指依当事人的约定,由质权人取得质物所有权以代受清偿。
(二)质物的拍卖、变卖。质物的拍卖、变卖都属于将质物出卖,不过拍卖是以公开的竞买方式出卖,而变卖是以其他方式出卖而已。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出卖方法的,应以约定的方法为之。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质权人因应用质权而与出质人产生生机胶葛可采用洽谈、诉讼、仲裁等方法处理。提申述讼的,质权人能够或者申述出质人和出质债务的债务人,也能够或者零丁申述出质债务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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