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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一直以来是司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网友咨询:
执行和解是什么意思,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和解的内容,可以是一方自愿放弃一部分或全部权利,也可以是一方满足另一方的要求,还可以是双方都作一些让步。和解虽然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双方自己的事,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这种和解必须基于双方当事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人民法院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签名或盖章。
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如存在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之一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律师补充:
和解协议主要是当事人之间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进行变更。比如考虑到实际履行的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由其他人替代履行、以物抵债、适当放宽履行期限、履行的方式等等。执行外和解协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给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
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裁判,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外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的,被执行人不能依和解协议对抗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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