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疫情相关 >> 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疫情形势依然严峻,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凡因不遵守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可能会影响本人和子女入伍、入党、入学、就业。为了自己及家人,请广大居民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
核酸检测是快速发现病毒感染者、有效切断传播途径的关键手段。尤其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多轮大规模人群核酸筛查,可以更迅速发现潜在病例,查明并锁定风险区域和重点人群,及时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无故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属违法行为!
《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疫情防控没有旁观者,人人都是责任人。请广大居民朋友主动配合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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