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处罚?
醉驾是指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醉驾行为人因醉酒在驾驶过程中通常会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以至于对驾驶行为失去合理的判断力和控制力,因此,醉驾行为对自身及公共安全危害极大。
根据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
危险驾驶罪是指触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犯罪。
危险驾驶罪,重点在于防范公共安全,因此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能由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构成,不成立单位犯罪。本罪也不要求行为人具备特定的身份。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载或者超速行驶;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醉驾”本身即具有刑罚处罚必要性,司法者不能认为行为人在符合本罪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前提下,又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来出罪。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对于醉酒驾驶行为,当行为对法益造成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的着手,也就是说如果醉酒者发动车辆,则就属于危险驾驶罪的着手。认定危险驾驶罪的既遂也需要要求行为人在公共道路驾驶机动车。
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认定不应予以限制,只要教唆他人醉驾或者给他人醉驾提供帮助的,都可以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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