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涉外法律 >> 涉外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生活中小孩是快乐的源泉。人们如需要进行收养则要满足相关收养条件,签订收养协议再到相关部门进行收养手续办理及。那么,涉外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一、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1)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从收养成立之日起,被收养人便取得与收养人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养子女身份也发生变化,但姓氏不是判断是否存在收养关系的标志。养子女的姓氏可以改为养父母的姓氏,也可以不改换姓氏。
(2)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消除。为保证收养关系的稳定,防止和减少纠纷,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自收养成立之日起消除。
(3)养子女与养父母的亲属之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在解释法定继承人范围时明确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养子女、养父母、养兄弟姐妹。
二、收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有什么?
1、违反民法典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违反民法典的原则,是指违反民法典规定的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以及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2、违反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收养行为成立的实质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关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对于收养人、送养人以及被收养人的资格条件均作了严格的规定,除某些特殊的收养行为根据民法典另有的明确规定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外,一切收养行为均须遵守这些条件,收养行为一旦违反这些实质性条件的规定,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3、违反民法典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不具法律效力。收养行为成立的程序性要件,是指民法典规定的成立收养行为必须进行的程序要求,主要是指收养登记的有关规定。
涉外收养的条件与收养国内的孩子是一样的,但是涉外收养的手续相对于收养国内的孩子更加的复杂,收养人需要提供一系列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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