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金融证券 >> 票据追索权的那些事儿
票据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企业债券、发票、提单等;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追索权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要件
实质要件是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
形式要件是指持票人应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所谓证明,可以是退票理由书、拒绝证明,也可以是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应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会导致票据追索权诉讼会被驳回起诉,导致维权成本的增加。
票据追索权的诉讼时效
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且不短于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和再追索权利时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