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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保证是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增信方式,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助于提升票据信用,促进票据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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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能够作为票据的保证人?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樊江培律师解答:
票据保证人应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主体。保证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的目的,是增强票据的信用,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如果由票据债务人担任同一票据的保证人,就变成债务人自己保证自己履行债务,其保证就失去了意义。此外,保证人需具有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能力,且不得为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等法律规定的不得担任票据保证人的特定主体。
保证人承担的是对票据债务的保证责任。由于我国票据业务,特别是私人票据业务还不发达,公民个人作为票据保证人的还很少见。所以,实践中的保证人以金融机构等法人组织为多。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樊江培律师解析:
票据保证需按规定在票据上记载必要事项。票据保证作为-种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根据《票据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 字样、保证人签章是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欠缺"保证”字样,将不构成票据保证。对电子商业汇票而言,业务系统对被保证人名称、保证日期进行了控制,在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发起保证申请时,系统将这三类主体作为相应的被保证人,保证人对保证申请的签收日期为保证日期。
同时,票据保证不能附条件。《票据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票据保证不得附条件的目的是促进票据流通,如允许票据保证附条件,持票人对保证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将具有不确定性,影响票据流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樊江培律师简介
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多年。认真负责,思维聪敏,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解决问题突破口,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敬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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