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决定不服怎么办?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行政拘留权属于行政权的范围,因而行政拘留为行政法所规定,遵循行政程序,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受处罚人必须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拘留处罚的人必须在主观上有违法的故意或过失,受处罚人必须确已实施了违法行为。对于一些特殊被处罚人,按照法律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些人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关于行政拘留的程序,应当经过调查、决定以及执行三个主要程序。公安机关可以通过传唤、询问、检查以及扣押等等手段调查清楚案件的事实。在决定程序中被处罚人有权陈述与申辩,公安机关不得因为该陈述与申辩而加重处罚。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证是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的凭证。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行政拘留不属于犯罪记录的案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是可以查到的(无法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拒绝接受决定书及送达回执是没有什么用处的,当事人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程序提出诉求、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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