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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2023年10月12日 法妞问答律师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网友咨询: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律师补充: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有人身危险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人员与犯罪有牵连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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