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网友咨询: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律师补充: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公安机关可以对担保人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并对被担保人恢复执行行政拘留。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担保人履行了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执行的,或者被处罚人逃跑后,担保人积极帮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处罚人的,可以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二十六条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处罚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决定机关报告;
(三)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四)不得逃避、拒绝或者阻碍处罚的执行。
在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不得妨碍被处罚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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