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行业交流 >> 关于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有何规定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是指公安机关对案情相对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认错认罚,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案件,通过优化办案程序、缩短办理时限等方式,实现案件快办快裁。
网友咨询:
关于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快速办理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案情简单,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
(二)违法嫌疑人承认违法事实,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没有异议;
(三)案件当事人对法律适用无争议。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
(一)违法嫌疑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的;
(二)依法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
(三)可能作出十日以上行政拘留处罚的;
(四)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
律师补充:
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公安机关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对适用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可以由专兼职法制员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案件类型,使用简明扼要的格式询问笔录,尽量减少需要文字记录的内容。被询问人自行书写材料的,办案单位可以提供样式供其参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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