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紧急避险导致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损害另一法益以保护较大法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条件
1、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
3、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4、避险行为必须造成客观损害。只有造成损害的行为才可能是避险行为,要成立紧急避险,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造成损害结果的避险行为。
5、避险行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当危害发生之时,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之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
紧急避险的责任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的正义合理性体现在两种合法权益不能同时兼顾的情形下,牺牲较小者以保全较大者。一般情况下,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在人身权利中,生命是最高权利,还要高度重视生命人格尊严。具体需要法院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公正判断紧急避险中权益取舍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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