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刑事辩护 >> 遇到残疾儿童在乞讨,但有些是被拐来打残的,施暴者要受什么惩罚?
我们在逛街的时候,经常能看到有小孩子在路边乞讨,在可怜他们的同时,大家也会思考这是不是背后有一个犯罪团伙,组织残疾儿童去乞讨,如果真有这么一个组织存在的话,那是构成犯罪的。那么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犯什么罪?
网友询问:
遇到残疾儿童在乞讨,但有些是被拐来打残的,施暴者要受什么惩罚?
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拐骗儿童罪: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 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行为对象限定于“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学界普遍认为本罪规定的犯罪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因为现实中被组织乞讨的人群不仅仅是残疾人和不满14周岁的儿童,还包括老年人、病人,已经满14周岁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的,而这些人也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也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其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害,同样需要法律的保护。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开放和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上以乞讨而发家致富的怪事时常出现, 同时,以用刀割、火烫等残忍方法加害未成年人, 然后在幕后操纵被害人到处乞讨, 或以胁迫手段操纵残疾乞儿整日乞讨的惊人内幕也经常在媒体中呈现。
对此我国依法严厉打击诱骗、拐卖、残害流浪未成年人和组织操作、教唆、胁迫、控制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等违法犯罪, 防止未成年人流浪, 救助和保护残疾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与拐骗儿童罪有什么区别?
实践中行为人先通过拐骗行为使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又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其乞讨的行为,两者不具有牵连关系,因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点:一是组织乞讨,二是使用暴力、胁迫手段。
二者作为一个整体构成组织乞讨罪的客观形式,而拐骗行为不可能成为这一整体行为的手段行为,因此,两者之间不能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牵连,构成两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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