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铲屎官们看过来:宠物伤人谁担责?
近年来,越来越多居民选择饲养宠物狗以此缓解社交压力或提升幸福感。对于爱狗的人来说,“汪星人”不仅是一份陪伴,更是可靠的“家人”和“朋友”。但是,无论是家中可爱的萌宠,还是看家护院的忠犬,一旦惹了事,饲养人、管理人都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要确定宠物伤人的责任方, 一看饲养人是否对宠物依法合理看管、约束,二看宠物伤人的原因是什么。根据民法典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还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其存在不同程度的致人损害的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受害者在事件中存在包括主动去敲打、挑逗饲养动物等在内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否则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饲养动物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这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是法律为饲养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设定的法律义务。饲养动物应遵守本地的相关规定。如若发生饲养动物导致他人受伤的事情,要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积极抢救伤者,事后主动与受伤人员沟通,寻找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化解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