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征地拆迁 >> 我的房子只要我不同意,强制拆除就是违法的吗
目前,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遍,在征收过程中,有些征收方存在违法操作或不正当操作,致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当面临强拆时,我们要先确定这种强拆行为是不是违法?
强拆要遵循法律程序,在实践中,催告程序是拆迁方最容易遗漏或者最容易违法的关键节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大家普遍有一个误区——就是我的房子只要我不同意,你强制拆除就是违法,其实不尽然,不是所有的强拆都一定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范围内的强制拆除决定前,应催告行政相对人自行拆除。对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因此,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和强制拆除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利。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拆迁户首先要明确,征地程序违法会给拆迁户造成权利的损害。法律之所以对征地拆迁程序作了详细规定,是为了保障拆迁户的知情权、申辩权等,保障拆迁户能够参与到征地拆迁的全过程中,积极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省去相关程序,就可能导致上述权利遭受侵害,让拆迁户处于不利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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