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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2024年12月17日 法妞问答律师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宣传工作的进一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事先将债权文书进行公证,以期增强债权文书的证明力或者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

  网友咨询: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公证债权文书系指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律师补充:

  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范围同时包含主债务和担保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仅包含主债务的,对担保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包含担保债务的,对主债务部分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债权人对不予受理、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期满未申请复议,或者复议申请被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就公证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证程序规则》

  第三十九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

  (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

  (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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