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当事人“自认”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证据是指法院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网友咨询:
当事人“自认”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所谓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不利于己的实体事实作出的承认。所谓“不利事实“应当从是否可能会导致自认人败诉的角度予以理解,即自认人承认的事实可能导致自认人败诉的,则构成不利事实。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当事人自认的实体事实,法院应当直接将其作为判决的根据,无法定情形不能作出与自认的实体事实相反的认定。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属于影响法官心证的因素,而非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
律师补充: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
(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