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网友咨询:
哪些情形可作为认定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考量因素
律师解答:
1、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债务人或当地普通居民家庭日常消费水平的;
2、债务发生时处于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协议离婚或离婚诉讼过程中的;
3、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债务人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大额举债的;
4、债权人明知债务人已大额负债无法偿还,仍继续出借款项的。
律师补充:
债务人转让债务合同的写法是:
(一)转移的债务标的;
(二)债务人、新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基本信息;
(三)债务转移的违约责任;
(四)债务转移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当事人的签字与知情声明;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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