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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打下的借条能认定为借贷吗

2024年09月21日 法妞问答律师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会产生一些资金往来。一般包含了赠与、借贷、共同消费等多种法律关系,一旦感情破裂,纠纷就随之产生。

  网友咨询:

  恋爱期间打下的借条能认定为借贷吗?

  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存在民间借贷的合意,二是存在基于民间借贷合意的款项支付行为。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应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出借人应对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缺少其中一项,就会造成民间借贷合同无法成立。

  律师补充: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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