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职工中午外出吃饭道路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实务中,员工中午外出就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件不在少数,由此引发的工伤认定争议也较为常见。
网友咨询:
职工中午外出吃饭道路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律师解答:
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不是机械固定不变的,员工午间外出就餐,属于解决正常的生活、生理需求,是履行工作职责的基础、保障员工继续工作的前提,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劳动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律师补充: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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