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合同纠纷 >> 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后不得请求人民法院调减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不仅仅是合作时双方履行义务的凭证,更是发生纠纷后,评判过错、定分止争的依据。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网友咨询:
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后不得请求人民法院调减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当事人仅以合同约定不得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为由主张不予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违约金司法调整是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而对契约自由适当限制的结果。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预先约定放弃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权利,容易造成意思自治对公共秩序的冲击。当事人事先约定放弃违约金司法调整请求权,违约方再向法院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的,法院原则上应予以准许,并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律师补充: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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