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综合 >> 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如今,恋爱中的男女双方存在密切资金往来的现象非常普遍,且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但由此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网友咨询:
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转账,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律师解答:
恋爱期间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情侣之间会经常互相转账或互赠财物。一方无偿赠与另一方财物,另一方接受赠与,双方之间会构成赠与关系。这种情况下,所赠财产的金额往往不大、大部分为消费性支出,且已经完成交付。如果转账中,还存在“520元、1314元、131.4元”等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的数额,也应视为恋人之间的示爱赠与。受赠人依法获得赠与财产后,在不符合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赠与人无权请求返还赠与财产。
如果一方在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等字眼,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提及借款等相关内容的,在法律上一般认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
以结婚为目的的,在恋爱期间为另一方所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或者转账金额比较大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则是指男女双方形成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那么赠与的最终目无法实现。这种情况原则上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律师补充: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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