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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要回

2024年08月19日 法妞问答律师

  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对彼此的情意,经常会互发红包或者转账,因此也出现有些情侣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因追要财务发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

  网友咨询: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以不当得利要回?

  律师解答:

  能否以不当得利要回取决于转账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因此,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相对应遭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如果一方在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等字眼,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提及借款等相关内容的,在法律上一般认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如果是在情人节、一方的生日等一些比较特殊的日子,会向对方表达情意而发送520、1314、999等小额转账,这种原则上是不能要求返还的。以结婚为目的的,在恋爱期间为另一方所支付的购房款、购车款或者转账金额比较大的,法院一般会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这个条件则是指男女双方形成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那么赠与的最终目无法实现。这种情况原则上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律师补充:

  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一方获得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

  (二)他方受到损失。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也包括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没增加,即间接损失或消极损失。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益必然有他方的损失作为一个对等关系,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四)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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