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公司法务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1、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是公司具备法人人格。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2、行为要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结果要件。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必须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如果股东虽然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但客观上并未影响债权人债权的正常实现,则法院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
律师补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中较为特殊的存在,由于只有一个股东,缺乏社团性和相应的公司机关,没有分权制衡的内部治理结构,缺乏内部监督。股东既是所有者,又是管理者,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极易混同,极易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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