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婚姻家庭 >> 同居期间遭遇家暴,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家庭暴力问题上,我国法律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以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网友咨询:
同居期间遭遇家暴,能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律师解答:
可以。人身保护令的司法保护范围不仅局限于婚姻存续期间,也包括恋爱同居关系期间。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其本质是人民法院以民事裁定书方式依法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个法律文书。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律师补充: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留好这些证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四)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五)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
(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七)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八)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九)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十)伤情鉴定意见;
(十一)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法律依据】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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