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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2023年07月03日 法妞问答律师

  当今社会,未婚男女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但不是每一段恋爱同居关系都能走进婚姻。那么,关于男女同居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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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同居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否要回?

  律师解答:

  1、在同居关系中,男女双方互赠礼物是非常普遍的事情。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定性为赠与。通常情况下,赠与物一旦交付赠与人,视为赠予行为完成,赠与一方无权主张返还。

  同居期间蕴含特殊意义的转账款项,如5.20元、52.0元、520元、13.14元、68.88元,188.88元等,转账金额较小,应当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相互进行情感表达的自愿赠与行为,双方应互不返还。双方恋爱同居期间的生活消费开支,该部分转账款项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在恋爱期间转给对方用于日常共同生活、维系恋爱关系的自愿支出,该部分转账款项被告亦不予返还。基于爱意表达真心互相赠送小礼物或生活用品,也是无权要求返还的。

  2、如果赠送大额或者较为贵重的物品,很有可能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转账的目的是为了与被告恋爱、共同生活,直至缔结婚姻)。超出一般男女朋友之间相互赠与财物的合理限度和范围的部分,若赠与目的不能实现,赠与所附的解除条件成就,接受财物一方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对方。

  律师补充:

  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情况、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一方的赠与目的作出是否应予返还的认定。

  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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