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上市融资 >> 关于股东债权出资有何规定
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
网友咨询:
关于股东债权出资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就债权人股东应如何以债权出资,现行法并无明确规定。公司法对非货币财产出资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股东如以债权出资,应先评估出资债权的价值,后将债权转让给公司,并以债权的评估价值而非账面价值作为认定实缴出资的金额依据。
律师补充:
以债权实际缴纳出资,实质上是债权人股东将其用以出资的债权转让给公司,从而履行出资义务。债权出资应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规则。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四十八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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