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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期未届满,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吗

2024年07月07日 法妞问答律师

  房屋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房屋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网友咨询:

  房屋租期未届满,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吗?

  律师解答:

  可以提前解除合同。没有合同解除情形时,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房东或租客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可以先与对方进行协商,对提前退租需要承担的责任达成一致。如果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租客需要按照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没收押金、支付违约金等。如果房东违约提前收房,应当退还租客剩余租金;由于房东提前解除合同造成租客损失的,房东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装修损失等。

  律师补充: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第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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