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市场经济越发展,公平竞争就越重要。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情况,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不同程度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削弱了消费者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网友咨询:
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如何界定?
律师解答: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一般应当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分说明理由。
人民法院界定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被诉垄断行为直接涉及的特定商品为基础,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的,还可以从供给者角度进行供给替代分析。人民法院进行需求替代或者供给替代分析时,可以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方法,一般选择使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的,可以选择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律师补充:
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举证责任:
(一)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的市场力量;
(二)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五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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