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交通事故 >> 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谁担责
开车门是司机乘客上下车必然会做的一个动作,但如果不够小心,很可能就会上演“开门杀”酿成事故。
网友咨询:
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谁担责?
律师解答:
“开门杀”就是下车时没有观察清楚车后方的情况,就贸然打开车门下车。如果这时有电动车或自行车刚好在车后方行驶并且距离比较近,就会导致骑车人一下反应不及时撞到车门上。该类案件由开车门引发,责任基本均由开车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当开车门的当事人与驾驶人不是同一人时,则要根据过错程度进行分责,就驾驶人而言要看其是否违章停车,有无提醒乘车人员尽到观察义务;就开车门的乘车人员而言则要看其是否真正尽到了观察义务。
在此提醒各位,为避免酿成此类事故,无论是驾驶员还是乘客在下车开车门的时候一定要环顾四周做好检查,留意车门前后方的情况,确保安全后方可打开或者关闭车门,以免发生不可挽回的事故,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律师补充:
因“开门杀”造成人员伤亡,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另外,“开门杀”还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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