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丢失物品能要求赔偿吗
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也开始不断增加。无论是出门旅游,购物,还是拜访亲朋好友,想要找一个方便、免费、还不违章的停车位实在是太难了,因此多数人都会选择把车辆停在收费停车场。
网友咨询:
车停在收费停车场,丢失物品能要求赔偿吗?
律师解答:
如果将车停在收费的停车场,则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该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车主应当按照约定向停车场支付保管费,停车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应妥善保管车主停放在该停车场的汽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律师补充: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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