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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
网友咨询:
如何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律师解答: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异议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人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提供执行行为违法和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证据材料;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提供其对执行标的享有合法实体权利的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律师补充:
执行异议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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