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法律顾问 >> 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网友咨询:
执行担保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律师解答:
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说明将以自己的财产或担保人的财产作为履行法律文书的担保。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执行担保需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如果权利人不同意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仍要求按法律文书执行的执行担保就不能成立。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也可以由执行人员将其同意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申请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可以暂缓全部执行措施的实施,但担保书另有约定的除外。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书约定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律师补充: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被执行人有便于执行的现金、银行存款的,应当优先执行该现金、银行存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担保,是指担保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为担保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第二条 执行担保可以由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财产担保或者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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